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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政區與行政組織

臺灣現行的行政區劃,根據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及《地方制度法》規定,共有6個直轄市(臺北市、新北市、桃園市、臺中市、臺南市、高雄市)、13個縣、3個市(基隆市、新竹市、嘉義市)。

臺灣地區中央及地方行政組織
直轄市
地方自治團體,直接隸屬於行政院,人口聚居達125萬人以上,且在政治、經濟、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,有特殊需要之地區,得設直轄市。市以下分設區,區以下設里,里之下設有鄰。
縣以下分社有鄉、鎮、縣轄市;鄉以下設有村;鎮和縣轄市下設有里;村里之下設有鄰。
人口聚居達50萬人以上未滿125萬人,且在政治、經濟及文化上地位重要地區得設市。市以下分設區,區以下設里,里之下設有鄰。
鄉、鎮、市(縣轄市)、區
是四種行政區劃位階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區劃名詞,鄉以內之編組為村;鎮、縣轄市及區以內之編組為里。其中鄉、鎮、市劃分在縣之下,區則為劃分在直轄市或市之下。